不得建设举办超标准“豪华学校”
按照《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1-2020)》和《宁波市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的要求,立足常住人口进行义务教育学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得集中公共资源建设举办超标准“豪华学校”,不得把新公建配套的校舍改办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建配套学校生源不足为由跨学区择优招生。
校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教师不超过12年
中小学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实行任期制。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原则上要进行校际交流,其中校长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教师也应进行交流,教师一般最长不超过12年。
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符合交流条件的普通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骨干教师应在县域内安排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可在片区内安排交流。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
实行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段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经历等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校长、中层干部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
力争帮扶结对80所左右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力争2015年底全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占比达到90%,2020年达到98%。2015年启动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帮扶结对80所左右学校,显著提高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加大城乡资源统筹力度,加大对农村学校教师编制和待遇的倾斜,完善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发放办法,促进城乡教师待遇均衡和配置均衡。实施人事政策倾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在各级各类骨干评选、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奖励晋级等工作中,对农村中小学校和基础薄弱学校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农村从教。
实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对长期在农村学校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职称、绩效工资等方面实行倾斜,切实维护农村教师权益。积极开展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引导部分引进人才服务农村中小学校和基础薄弱学校。有计划地开展招聘工作,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和基础薄弱学校的结构性缺编状况。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基础薄弱学校的教科研训帮扶力度。
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做好在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对居住地与工作地、社保缴纳地不一致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工作地或社会保险缴纳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市教育局将在转移经费中予以扶持。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经费,结合对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考核评估,在教育设施建设、生均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办学质量。